公路景觀設計規範始於民國96年頒布,經過十餘年變遷,考量觀念、材料、設備及工程技術等日新月異,加諸國內外法令及規範迭有更新、修訂,爰交通部105年啟動通盤檢討,經高速公路局修訂初稿,以及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辦理複審後,於今(109)年4月完成審定。
本次規範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 景觀設計應考量當地自然或人文景觀特色,以減法美學簡單素樸的設計原則,讓當地的人文或自然特色得以凸顯。
(二) 於公路沿線之變電箱或電信箱等具有文化與自然特色的路段,可考量採用簡約不突兀,以融入環境背景色調來呈現。
(三) 腹地充足之路側綠地,可適度加植遮蔽路外雜亂設施之喬灌木,形成有利於小型動物棲息的生態綠廊道。
(四) 道路之車輛可能造成空氣之污染噪音等影響,綠帶之設計亦應思考具減少空污、噪音等環境效益之機能。
(五) 設計應整體考量後續植栽養護,視需要預埋給水管線及提供滴灌給水系統。
(六) 植栽選種應考量後續維管澆水、修剪等之成本,如中央分隔帶宜斟酌修剪頻度需求低之植栽種類,避免維管成本太高。
(七) 行道樹種株距之說明改以原生樹種為例。
本規範檔案存放於交通部網頁/公務瀏覽/部頒規範項下供參。
至96年12月13日頒布之「公路景觀設計規範」初版同日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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